健康的人不會折磨他人,往往是那些曾受折磨的人轉而成為折磨他人者。——Carl Jung (榮格)
殺人案件當中,最駭人聽聞且最不容易理解的就是隨意地殺害一群人,不論其手法是一次殺死很多人,或是每隔一段時間就殺一個人。2015年7月20日晚上,大台北地區又發生了兩起隨機傷人事件,其中一名嫌犯只有15歲。台灣社會怎麼了?人心怎麼改變至如此?
從震驚台灣社會的鄭捷捷運隨機殺人案,就是典型的大宗謀殺案(Classic mass murder)的例子。犯罪者把自己封鎖在一個公共場所裡,然後隨機殺死所接觸到的人。
以定義而言,大宗謀殺犯 (Mass Murderers)意味著在單一地點殺了三個以上的人,而且期間沒有時間間隔。
據研究了解,大宗謀殺犯多半是因為挫折而生氣或對生活感到無助的人。犯罪者認為幾乎沒有機會可以讓他們的生活變得更好。他們的個人生活可能達不到自己的標準,並且可能突然有了很大的挫敗、或遭受一些悲劇性的、嚴重的失落,像是失去有意義的工作。例如:1991年的The Luby's shooting,在美國德州的Killen,一位名叫George Hennard的人,就是因為剛失去最愛的船員工作,開著他的車衝進Luby簡餐店內,並隨即開槍殺了店內的22人。
大宗謀殺案所選擇的目標,雖然是隨機殺人,但通常有象徵性的不滿對象,或者是他們將自己的不幸歸罪或責怪的特定人。例如George Hennard一向討厭女性,他知道午餐時間特別多女性在簡餐店,在犯罪進行時,George Hennard經常選擇女性開槍射殺,當中有14位女性喪命。
大宗謀殺犯通常對槍械有很大的興趣,尤其是可以在短時間造成大量死亡人數的半自動步槍。由於這些槍械取得容易,與近年來快速增加的大宗謀殺事件有很大的關聯。此外,大宗謀殺犯通常計畫在事件中死亡、自殺或者是被執法人員擊斃。例如:維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案(The Virginia Tech shooting),兇手行兇後自殺。這些謀殺犯多半是社會孤立且退縮的人,缺乏足夠的社交網絡或人際支持。這些孤立可能是來自她本人不喜歡人群與缺乏適當的人際及社交技巧等原因相結合所造成。大宗謀殺是他們去報復、支配、控制他人,或者去獲取認同的方式。例如2008年日本的秋葉原殺人事件(部分日本媒體,亦有稱此事為「秋葉原無差別殺傷事件」、「秋葉原通り魔事件」等)的藤原智大就是典型的例子。
2008年5月27日,加藤智大在手機留言板留下自己可能6月中旬會被公司開除等留言,之後數日繼續留言吐苦,怨嘆認識不到朋友、交不到女友,但遭到一些毒舌網友的嘲笑謾罵,繼而引發了激烈的網上爭吵。6月5日,加藤智大在公司發現自己的制服失蹤,認為這是已被公司開除的意思,因而憤慨咆哮,之後再也沒有上班,並決定殺人洩憤。2008年)6月8日開著租用的貨車衝進秋葉原徒步區,下車後揮舞刀子刺傷路人,事件共造成7死10傷,聲稱犯案動機是「對生活感到苦悶、厭世,來秋葉原是為了殺人,任誰都可以。」
暴力犯罪的心理因素
對於一般暴力而言,心理學家提出了三個主要概念:
一、自我控制:自我調節機制,人經由學習逐漸地發展並修改認知架構和概念。
二、情緒的激發:許多研究發現,暴力的慣犯(包括少年與成人)有大量的非理性信念、具有敵意的歸因偏誤,以及常常有無法控制的怒氣。例如:1997年日本相當有名的「酒鬼薔薇聖斗事件」(神戶兒童連續殺害事件)的少年A,在日記中以及寄給警察的信中有明顯表現出憤怒的字眼及非理性信念。
信件的開頭提到:「現在,就是遊戲的開始。」,亦提及「當我殺人或導致他人身體遭傷害時,我覺得自己從持續的憎恨中獲得自由。我能夠從中得到和平。減輕我的痛苦的唯一方法——就是增加其他人的痛苦。……我把我的生命當作賭注押在這遊戲上。如果我被逮捕,我會被處以絞刑,所以警方會憤怒和堅持的追捕我。」內容還斥責日本的教育制度,寫到「強迫性的教育造就了我,一個透明的存在 」。
剛開始引起的一陣社會恐慌中,日本媒體曾將兇手的名稱誤報為「鬼薔薇」。這樣的誤報激怒了兇手,他於信中的終段提及:「從現在開始,如果你們再唸錯我的名字,或再做使我憤怒的事,我將會在一個星期內弄爛三顆蔬菜。如果你們認為我只會殺害兒童,那真是一個大錯特錯的想法。」(少年A把其他人當作是「蔬菜」)
三、個人的行為參考點:可能是內部的也可能是外部的。
最可能發生暴力的情形是,參與者處在情緒高度激發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憤怒時。情緒的高度激發似乎會降低個人對於內在行為標準和自我意識的注意。而且,情緒的高度激發似乎也會令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感到較少的責任感。犯罪者經常會說:「不知道什麼控制了我」或是「我無法克制它」。總之,情緒的高度激發會使人們有「不經大腦」的行為,也更容易受到外在刺激和事件的影響。事件之後的「模仿犯」、「模仿效應」,就是從而受到啟發而跟隨之犯案。
六項心理內在策略
我們總會聽到犯罪者犯案之後,記者會跑去採訪犯罪者的鄰居或同學,他們一般會表示看不出來犯罪者是這樣的罪犯。
其實,通常人可以運用複雜的認知系統,使行為能除罪化、將罪責減到最低、合理化其行徑,以及最初錯誤的行為判讀。我們有巨大的能力改變內在信仰道德和規範。心理學家Bandura(1983)曾列舉六項人們經常用來處理那些應該受指責、反社會行為的脫罪心理策略。
細查這些策略,其實是有教育意義的。
一、通常不從事反社會的行為,直到他們能辯護自己的行為。
例如一個品行端正的年輕男孩,相信殺戮是錯的,但為了保護他的國家,他會在戰場殺人。
二、脫離措施。
說服自己所做的事情跟別人比是小兒科,不是那麼的壞的。戰場上,說服自己確信敵人的暴行比我們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壞得多。
三、語言與巧辯能力。
利用語言讓人輕易地使自己的行為正當化。使用婉轉的說法使應受指責的行為中性化。例如爆炸任務被稱作是「服務中的標的」,炸彈被稱為「垂直散開的清除人員設計」來代替暗殺和殺人等強烈字眼。
四、責任分擔。
包括了「我只是遵照命令行事」、「我只是跟著群眾」和「這是由執行委員會所決定的做法」
五、不去思考行為之後果。
說服自己「結果」不是重要的。替代性地,他們將自己與暴力行為的悲慘後果分開。例如說,一個轟炸操作人員,或是一個奉命按下將會對市民釋放出有毒化學物質按鈕的人,他不只是遵守命令,也是自己不去思考悲劇即將發生。
六、將受害者去人性化。
「他是社會渣滓」,或稱敵人是「鬼」或某人是惡毒的動物。去人性化亦即去除了對方的人性和尊嚴。
Bandura(1983)就指出:「現代的生活有許多情況是在助長非人性化。官僚化、自動化、都市化、社會的高流動性,此人可以對他人使用匿名,或是其他非個人性的方法互相交流」。這些非個人的、去人性化的生活面向助長了暴力行為,而且使人可以忍受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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