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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很夯泰公,因為他背信案入監服刑。


林法官在晚上餐敘的時候,也聊起劉泰英,
就講出他在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審判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的經過。
當時他
因為背信、貪污等罪嫌遭求刑16年,移審院方後,
破天荒的創下我國司法紀錄,裁定天價6千萬元交保的原因。


法官就說當時案件因為沒有前例可依循,
剛好當天是在六月六日,於是判定六千六百萬元交保。
我們在座每個人都聽到一驚,法官也認真的再重覆一次。


「真的是以日期來決定,不過,看現在動輒上億的交保,
當時真的不算什麼。」法官認真的說。


旁人也說他這麼感性的決定,讓人覺得有趣。


而且,當時李登輝當證人出席,
林法官在法庭上也因為李前總統搶著要講話,
結果法官說:「李登輝,不要講話」警告好幾次。


當大家羨慕著法官的執行力時,
法官也笑著說,庭外庭內真的很不一樣,
庭內有絕對的權力,但是庭外就不同了。
司法界也流傳著一句笑話,
「法官是庭外招手公車,別人是招手黑頭車。」


不同之處,有此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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